法性恒常不变 (资料图)
法中有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术语,称做“法性”。一切事物都有现象和性质两个方面,现象简称“相”、“法相”,性质简称“性”、“法性”。事物种类繁多,不可估量,各具特点,法相千差万别。从物性角度讲,有自性,也有共性。“自性”物各不相同——山有山的个性,水有水的个性,但共性万物应该相同,否则就不能称做“共性”。
万物称“法”,这所谓的“法性”,就是万物的共性。那么究竟什么是万物的共性呢?这是全部佛教哲学要回答的问题,但也是一个很难理解的问题。因为“法性”是一个哲学概念,正如黑格尔所说:“哲学知识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熟习的知识以及其他科学知识,是的确不同类的。”对哲学概念的理解,不能用日常生活中惯用思维方式去理解,必须用经过特殊训练的精密的抽象思维、哲学思维去理解。研究佛法的大多数人都缺乏这种思辨训练,不掌握高精密度的哲学抽象思维方法,这便是佛教哲理理解难度大,产生种种理解上的错误和解说上的错误的最根本的原因。要想理解法性的概念,也必须从前面所说的概念的内涵考虑。
“法”包括因缘所生、有生有灭的“有为法”和无生灭、永恒不变的虚空、涅槃等“无为法”两种。有为法的实有现象各不相同,与无为法等也没有相同之处,因此,实有不能做为万法的共性。而且,有为法的共同特点是变易无常。“变易”就是指生灭变易。每一种存在,在瞬间的变易中,既是“有”,又是“无”,既是“他”,又不是“他”,一切事物的存在状态都是连续否定,否定之否定形成的流。
这漂浮不定的存在,就意味着没有实质性的存在,一切有为法从无到有,从有归无,“无”是“有”的来源,也是归宿;“有”本身又是一个变易性的无性“空”。
来源、归宿,本身全是空虚的东西,哪有实在意义上的共性?正如黑格尔说的:“我们说到‘有’的概念,我们所谓‘有’,也只能指‘变易’,不能指‘有’,因为‘有’只是空虚的‘无’;也不能指‘无’,因为‘无’只是空虚的‘有’。”(《小逻辑》)有为法的这种变易无常的空虚性,正好与无为法的真空形成了相似的共同点。这共同点就成了万物的共性。故称“万法性空”。也只有在“无性”和“性空”这一点上,才能找到万物的相似性、共同点。而这个万物的相似性、共同点,本质虽然是绝对的空虚,但它作为万物的统一法性,也是一种“存在”,也是一种符合实际的“真实”情况,所以佛法称法性为“真实”、“真谛”、终极“实相”等等。从概念的性质上讲,法性的范围,远远超出了有为存在、有限存在的范围,与无限、永恒成了同一概念。所谓“法性恒常不变之义”,也要从概念的无限超越的内涵意义去理解。